(2016)黑0881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淑君与被执行人王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淑君,王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林淑君,女,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同江市内。被执行人王彦国,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同江市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淑君与被执行人王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再申请法院继续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1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长征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