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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执16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黎明信用社申请温显玉、王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黎明信用社,温显志,王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16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黎明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负责人王伟,男,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卫,男,该信用社信贷员。委托代理人李秀梅,女,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温显志,男,1959年11月10日,汉族,哈尔滨市双城区兰陵镇石家学校教师,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被执行人王志华,男,1959年1月2日,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双城区。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黎明信用社与温显玉、王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温显玉、王志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6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履行标的6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