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11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金雷鸣、吴闽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雷鸣,吴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1258号申请执行人金雷鸣被执行人吴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683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吴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吴闽的配偶陈庆明(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钞的存款人民币8908.9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翔峰AUT())O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