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02执5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陈托与被执行人冯革、覃茂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托,冯革,覃茂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2执5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托,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 被执行人:冯革,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 被执行人:覃茂丽,女,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冯革妻子。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2民初142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托与被执行人冯革、覃茂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俩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174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9150元、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蒙谚伟 审判员 许道宁 审判员 郭和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国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