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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申请黑龙江龙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黑龙江龙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34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亮,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男,住安达市。被执行人:黑龙江龙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占军,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龙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黑龙江龙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黑龙江龙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 全审判员 李凤林审判员 荣景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玉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