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20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与汪文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文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2037号之一执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法定代理人:沈红霞,董事长。被执行人:汪文进,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浮梁县。本院在执行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与汪文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