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执28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盛方全、夏孟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方全,夏孟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2808-1号申请执行人盛方全,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夏孟余,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住苍南县,现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执行盛方全与夏孟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夏孟余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孟余的银行存款5244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春雷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薜来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