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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4执3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光尚申请执行王增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桂芳,代生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3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桂芳,女,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区人,住安塞区真武洞镇居委园则沟城北社区***号。被执行人代生兰,女,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区人,文盲,农民,住安塞区沿河湾镇闫家湾行政村花里湾村。申请执行人任桂芳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3)塞民初字第005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代生兰给付申请执行人任桂芳借款39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二倍债务利息。诉讼费3395元,执行费5750元。2016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代生兰与申请执行人任桂芳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任桂芳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该撤销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3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审 判 员  杨新平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