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9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伍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伍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934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北京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闫冰竹,董事长。被执行人彭伍桥,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彭伍桥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2567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彭伍桥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伍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一万两千九百八十二元九角及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和相关费用。案件受理费四百一十四元。现被执行人彭伍桥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申请人欠款的义务。本院在执行期间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彭伍桥的财产,且其现居住地不明,与其无法联系。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彭伍桥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25676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彭伍桥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勇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天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