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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1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81刑初225号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某,男,汉族,1993年9月16日生于河南省卫辉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卫辉市。2015年12月18日因拒不执行判决被卫辉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辉检公诉刑诉〔2016〕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新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付某某与赵某举办婚礼仪式后同居生活(但未登记结婚),期间生育一女付XX,2013年因家庭矛盾分居生活。2015年赵某因抚养纠纷诉至卫辉市人民法院。2015年8月5日,卫辉市人民法院以(2015)卫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付XX由赵某抚养,被告人付某某自2015年5月份起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2160元,被告人付某某须于判决生效之后五日内支付第一年度抚养费。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期间,在判决书下达前,被告人付某某将女儿领走,送至辉县的亲戚家抚养。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付某某未主动履行。2015年9月7日,赵某申请卫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卫执字第888号执行令并送达被告人付某某,被告人付某某仍不执行该生效判决。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付某某因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卫辉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后被告人付某某仍不执行判决,并将女儿付XX继续藏匿。2016年8月10日,卫辉市公安局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后对被告人付某某网上追逃。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付某某主动到卫辉市公安局太公派出所投案,并履行了法院判决。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民事判决书、执行令、证人赵某的证言、到案证明、户籍证明、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付某某已履行判决,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所在辖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其在所居住社区表现较好,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王朝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