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民初5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黄良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黄良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民初561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张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心东、戴利南,均是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良方,住广州市增城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黄良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戴利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自2008年10月22日开始向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截至2016年5月15日累计欠款32706.43元未给付。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仍未清偿。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29311.54元、利息959.39元、滞纳金2435.5元,及计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滞纳金以最低还款额的5%按月计收);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经开庭质证,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审查后,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提交了申请表,同时表示已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VISA奥运信用卡领用合约》,合约约定持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原告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原告按月计收复利;被告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或延误还款,除应按约定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最低还款为10元人民币或1美元,等。原告经审查后向被告核发了卡号为43×××36的信用卡。被告在用卡过程中发生了透支,截止至2016年5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本息合计32706.43元(其中透支本金29311.54元、利息959.39元、滞纳金2435.5元),及2016年5月15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原告因催收款项无着,遂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在办理信用卡后,本应按照《VISA奥运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还本付息,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将尚欠原告的本金、产生的利息、滞纳金清还给原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还本金29311.54元、利息959.39元、滞纳金2435.5元及从2016年5月1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滞纳金以最低还款额的5%按月计收)给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8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敏娟人民陪审员 杨灯芳人民陪审员 何翠娴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婉梁培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