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6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李吉海与彭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海,彭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6民初2584号原告:李吉海,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公路局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彭树军,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李吉海与被告彭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吉海、被告彭树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吉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夏天,被告以其子结婚缺钱为由,向原告借款6300元,当时承诺说孩子结完婚就还,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2016年3月13日,被告归还了1300元,剩余5000元给原告重新打了欠条,经催要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彭树军承认原告李吉海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彭树军承认原告李吉海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李吉海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彭树军对剩余借款5000元经催要后不予偿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树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吉海偿还借款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彭树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瑞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瑞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