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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2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喜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2773号移送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喜。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1月3日移送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其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贵群审 判 员  于胜军代理审判员  陈 恒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葛景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