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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7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天津索尔仓储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天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索尔仓储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天能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7338号原告:天津索尔仓储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大学道199号天铁科贸大厦414室(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高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玲,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天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腾旺道6号。法定代表人:申福祥,董事长。原告天津索尔仓储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索尔仓储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索尔仓储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计3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玉惠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迎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