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民初2819号
原告:开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开原市文化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杰,系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铁岭精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与被告铁岭精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开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担。
审 判 长 刘世宾
审 判 员 佟 伟
代理
审判员 高 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贾宇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