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执监68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殷旭辉与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旭辉,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执监68号申请执行人殷旭辉,男,汉族,1970年3月26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蔡王平,该公司董事长。殷旭辉申请执行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原新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原由连云港市海州区(原新浦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5)海执字第03962号。执行中,因没有查到被执行人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正在执行以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人为被执行人的借款纠纷一案,并已对该公司的一处在建工程的房产进行评估。本院认为,为方便案件的整体执行,宜将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5)海执字第03962号一案提级至本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殷旭辉申请执行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号:(2015)海执字第03962号;执行依据:连云港市海州区(原新浦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延亮执行员 宋跃成执行员 戴立国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津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