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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马琪与汇中支付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琪,汇中支付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960号申请执行人:马琪,女,汉族,1991年7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汇中支付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S-1栋A单元16层6室。法定代表人:朱国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马琪与汇中支付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劳人仲调字[2016]第237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齐 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