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6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周陆安与陈正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陆安,陈正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6953号原告:周陆安,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小平,宁波市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正相,男,195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周陆安与被告陈正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周陆安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陆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陆安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周陆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尧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王惠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