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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民初2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吕愿与陈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愿,陈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2841号原告吕愿,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1988年5月28日出生,个体。被告陈小兵,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愿诉被告陈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愿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小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愿撤回对被告陈小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戴文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布 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