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3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和平与邵忠木、刘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和平,邵忠木,刘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2807号原告:陈和平,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皇甫艳平,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忠木,(曾用名邵中木),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新安县。被告:刘志红,女,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和平与被告邵忠木、刘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7元,减半收取计1193.5元,由原告陈和平负担。审 判 长 高 征人民陪审员 郭章旗人民陪审员 王 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贾飞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