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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3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和平与邵忠木、刘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和平,邵忠木,刘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2807号原告:陈和平,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皇甫艳平,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忠木,(曾用名邵中木),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新安县。被告:刘志红,女,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和平与被告邵忠木、刘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7元,减半收取计1193.5元,由原告陈和平负担。审 判 长  高 征人民陪审员  郭章旗人民陪审员  王 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贾飞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