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3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关于周国平与丁清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平,丁清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499号申请执行人:周国平,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洞头县人。被执行人:丁清元,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国平与被执行人丁清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川1503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调查,本院除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丁清元所有的大众牌汽车一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本案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升华审判员 陈 兵审判员 冯 庆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小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