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海南泰信花苑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缴受理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泰信花苑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执228号被执行人海南泰信花苑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良转。被执行人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及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的受理费执行移送函,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海南泰信花苑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缴受理费一案。移送追缴受理费标的额为200226.35元,执行费290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海南泰信花苑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琼01执110号]过程中,查封了海南泰信花苑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江东新市区土地使用权[土地权证号:海口市国用(2005)字第001290号]及地上部分建筑物,因其余部分的建筑物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现该地及地上建筑物不具备处置条件,因此该案件已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16年10月2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中关于被执行人海南泰信花苑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济汉审判员 胡 猛审判员 吴 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清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