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2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青岛葡萄酒博物馆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岛艾芬特酒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葡萄酒博物馆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艾芬特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272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葡萄酒博物馆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进国。被执行人青岛艾芬特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青岛葡萄酒博物馆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艾芬特酒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葡萄酒博物馆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青岛艾芬特酒业有限公司给付租金等共计751920.98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