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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1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友谊信用社与赵富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友谊信用社,赵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96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友谊信用社,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18号。代表人:张伟民,主任。被执行人:赵富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友谊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赵富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鸣辉人民陪审员  蒋志坚人民陪审员  历 威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