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3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浃江信用社与宁波骄贵好机械有限公司、赵江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浃江信用社,宁波骄贵好机械有限公司,赵江海,顾海啸,顾宏锋,宁波凯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324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浃江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58397172-1),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下倪桥366-1、366-2、366-3、366-4、366-5、366-6号。负责人:丁兆君。被执行人宁波骄贵好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89143-3),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科苑路58号西侧。法定代表人:乐国康。被执行人赵江海,男,1962年5月31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顾海啸,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顾宏锋,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宁波凯泰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37698-X),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丁家山村内。法定代表人:顾良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浃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宁波骄贵好机械有限公司、赵江海、顾海啸、顾宏锋、宁波凯泰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骄贵好机械有限公司、赵江海、顾海啸、顾宏锋、宁波凯泰机械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浃江信用社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32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兴法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邹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