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314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海峰船舶有限责任公司,住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桃湾村,组织机构代码56638891-3。
法定代表人:郑文忠,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杨正宏,男,1958年3月4日出生,住裕安区。本院在执行六安市海峰船舶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正宏债权一案中,依职权向银行、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工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正宏的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宣圣文
审判员 孙 武
审判员 张 军二0一六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