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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1314号

六安市海峰船舶有限责任公司、杨正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六安市海峰船舶有限责任公司,杨正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314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海峰船舶有限责任公司,住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桃湾村,组织机构代码56638891-3。

法定代表人:郑文忠,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杨正宏,男,1958年3月4日出生,住裕安区。本院在执行六安市海峰船舶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正宏债权一案中,依职权向银行、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工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正宏的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宣圣文

审判员  孙 武

审判员  张 军二0一六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