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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01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杨某诉黄某、大理汽车(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黄某,大理汽车(集团)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01执62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大理汽车(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关于杨某诉黄某、大理汽车(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由黄某与大理汽车(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连带赔偿杨付西鉴定费共计人民币1700元(黄某已赔偿896.7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大理汽车(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1月30日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鉴定费803.3元履行完毕。上述款项已支付给申请人。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建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XX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