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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27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泸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忠明、郭玉芬、杨红林、李桂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忠明,郭玉芬,杨红林,李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7执704号申请执行人:泸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泸西县中枢镇迎宾路。法定代表人缪志刚,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杨忠明,男,1962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玉芬,女,1967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红林,男,1978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桂芬,女,1979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泸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忠明、郭玉芬、杨红林、李桂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忠明、郭玉芬、杨红林、李桂芬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泸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江伟审判员  赵建友审判员  殷月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