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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2016)黔01执529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申请执行贵州索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省浙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万胜恒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姜华、聂梅、施正州、陈先水、朱俊、陈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贵州索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省浙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万胜恒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姜华,聂梅,施正州,陈先水,朱俊,陈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执529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贵州索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法定代表人:姜华。被执行人:贵州省浙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法定代表人:施正州。被执行人:贵州万胜恒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法定代表人:陈服胜。被执行人:姜华,男,汉族,1977年10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南明区。被执行人:聂梅,女,汉族,1982年6月26日出生,住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施正州,男,汉族,1980年1月25日出生,住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陈先水,男,汉族,1965年5月26日出生,住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朱俊,男,汉族,1978年3月30日出生,住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陈渊,男,汉族,1978年7月10日出生,住贵阳市云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申请执行贵州索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省浙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万胜恒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姜华、聂梅、施正州、陈先水、朱俊、陈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执5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红彬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邹 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