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执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王国辉与武隆县仙女山国际户外营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辉,武隆县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3执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国辉,男,汉族,1968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壁山县。被执行人武隆县仙女山国际户外营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香叶路,组织机构代码06568227-6。法定代表人王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辉与被执行人武隆县仙女山国际户外营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武隆县仙女山国际户外营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国辉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3执1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军审判员 刘生荣审判员 夏黎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