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3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鲁绪本与被告沈阳普天势力有限公司、沈阳中铁盛丰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绪本,沈阳普天热力有限公司,沈阳中铁盛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580号原告鲁绪本。委托代理人刘旸,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普天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正义三路34-1号。法定代表人秦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志强,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宝强,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沈阳中铁盛丰置业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文六街1-1号。法定代表人冯继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常顺,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绪本与被告沈阳普天热力有限公司、沈阳中铁盛丰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鲁绪本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绪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立永审 判 员 马 鑫人民陪审员 屈艳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新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