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1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黄新国与被告赖志刚、熊东文民间借���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国,赖志刚,熊东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1民初654号原告黄新国,男,汉族,明溪县火星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住沙县。被告赖志刚,男,汉族,居民,住明溪县。被告熊东文,女,汉族,居民,住明溪县。原告黄新国与被告赖志刚、熊东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新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志刚、熊东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新国诉称:被告赖志刚因购买林场急需周转于2014年11月11日向原告借款16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利息按月1.8%计算,一年支付一次利息,并约定此借款由被告赖志刚、熊东文座落于明溪县的房产和座落于明溪县的房产作为此借款的抵押担保。双方同时去明溪县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现借款期限已到,被告至今未还借款本息。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604800元(2014年11月11日至2016年8月10日止,月息按1.8%计算,共计21个月);被告支付借款从2016年8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1.8%计算;被告名下明溪县的房产原告黄新国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黄新国对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被告赖志刚、熊东文于2014年11月11日向原告黄新国出具的借款协议一份,主要内容,借款金额16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利息按月1.8%计算。被告赖志刚座落于明溪县的房产作抵押担保。双方同时去明溪县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被告赖志刚于2014年11月11日向原告黄新国出具的借条一份,主要内容,借款金额345600元,注明该借款为原1600000元借款一年的利息。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和房产他项权证各2份,证明被告赖志刚、熊东文与原告黄新国于2014年办理了被告赖志刚、熊东文座落于明溪县房屋他项权证。被告赖志刚、熊东文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信。据此,本院结合原告庭审陈述,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赖志刚、熊东文于2014年11月11日出具借款协议向原告黄新国借款金额16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息1.8%。被告赖志刚、熊东文用座落于明溪县。双方同时去明溪县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2015年11月,因被告未能还款付息,又向原告出具一份345600元的借条。此后,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诉至本院而引起本案纠纷。本院认为:本案借贷抵押担保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并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予以支持;借期内的利息,被告已向原告出具借条,可按该借条支付。借期外利息,可按借期内的利率支付;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赖志刚、熊东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60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345600元,合计1945600元。二、被告赖志刚、熊东文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率1.8%%计算支付借款1600000元的利息。三、原告黄新国对明溪县雪峰镇余厝小区3号5幢202室和明溪县雪峰镇东��路81号09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黄新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3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038元,由被告赖志刚、熊东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 斌人民陪审员 柯秀珠人民陪审员 范玉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江 玲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