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3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温文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温文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3执396号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立勇,理事长。被执行人温文萍,女,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温文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馆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33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温文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权利人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馆陶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3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金超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张秀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高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