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执181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刘安祥与宛锡君、关占国、张群星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祥,宛锡君,关占国,张群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81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安祥。被执行人宛锡君。被执行人关占国。被执行人张群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安祥于2016年9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186万元,未执行标的为6.186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纳入失信,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国龙代理审判员 张志斌代理审判员 杨志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