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2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长乐支行与嵊州市旭盛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嵊州市兴盛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长乐支行,嵊州市旭盛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嵊州市兴盛电器有限公司,钱世东,汪巧英,邢仲泽,吴仲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35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长乐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4413343-9),住所地:嵊州市长乐镇商业街1号。负责人:胡轶岚,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嵊州市旭盛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85100-7),住所地:嵊州市长乐镇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钱世东。被执行人:嵊州市兴盛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94887-9),住所地:嵊州市长乐镇大通西路24号。法定代表人:钱世东。被执行人:钱世东(身份证号:3306231969********),男,汉族,1965年11月15日出生,住嵊州市。被执行人:汪巧英(身份证号:3306231971********),女,汉族,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嵊州市。被执行人:邢仲泽(身份证号:3306231963********),男,汉族,1963年1月13日出生,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吴仲云(身份证号:3306231964********),女,汉族,1964年12月12日出生,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长乐支行与被执行人嵊州市旭盛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嵊州市兴盛电器有限公司、钱世东、汪巧英、邢仲泽、吴仲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长乐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0万元及息。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嵊州市旭盛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嵊州市兴盛电器有限公司已歇业,被执行人钱世东、汪巧英、邢仲泽、吴仲云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钱世东、汪巧英的房产在它案处理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长乐支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彦(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