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四川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大正德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大正德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53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国光乡红光村11组。法定代表人:王永胜,系该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柱(特别授权),系该司员工。被执行人:四川大正德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英明,系该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四川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大正德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查控被执行人四川大正德茂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对四川大正德茂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刚审判员 胡康审判员 刘维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