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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刑更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1-21

案件名称

蒋灯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灯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更1178号罪犯蒋灯荣,男,34岁,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锡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灯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2月11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苏刑执字第008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7月2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苏刑执字第023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33年1月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6年10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蒋灯荣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由于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无履行能力,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建议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蒋灯荣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蒋灯荣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并采纳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灯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31年2月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施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