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2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周永红与邓龙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红,邓龙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2执607号申请执行人周永��。被执行人邓龙虎。本院在执行周永红与邓龙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邓龙虎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2015)共民一初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邓龙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中城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邓龙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中城支行的存款人民币叁仟贰佰捌拾贰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鹿 参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志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