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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杜子明与邹洪慧、乌审旗天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子明,邹洪慧,乌审旗天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832号申请人李世军,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师占华(师奋林),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李世军申请执行师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2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世军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14)乌民初字第231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伟 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