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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7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陈某甲、陈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7472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潘某。被告陈某,男,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陈某甲,男,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陈某乙,女,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陈某甲、陈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何 颖审 判 员  崔晓冬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含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