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执委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朱纪昌、童月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委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戴德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阳城颜料化工有限公司、杭州萧山艳阳颜料化工有限公司、朱纪昌、童月明、朱嗣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5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5年5月27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委字第9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