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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九江市九九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九江市九九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马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九江市九九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九江市九九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马路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执24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218号。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九江市九九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开发区长城路121号恒盛科技园3号楼1楼。法定代表人叶萌。被执行人九江市九九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马路店,住所地九江市经济开发区浔阳西路9号。负责人叶萌。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诉九江市九九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九江市九九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马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1月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执行立案。现因被执行人九江市九九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九江市九九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马路店属浔阳区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当事人和减少执行成本,该案由浔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更有利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诉九江市九九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九江市九九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马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由浔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庐审判员 黄立军审判员 邱俊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