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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3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刘忠才与杜秀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才,杜秀新,陈卫东,陈晓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3356号原告:刘忠才,男,住吉林省白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立珠,女,住吉林省白城市。被告:杜秀新,女,住吉林省白城市。被告:陈卫东,男,住吉林省白城市。被告:陈晓静,女,住吉林省白城市。原告刘忠才诉被告杜秀新、陈卫东、陈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刘忠才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才撤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邓 勇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洪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