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初3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刘忠才与杜秀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才,杜秀新,陈卫东,陈晓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3356号原告:刘忠才,男,住吉林省白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立珠,女,住吉林省白城市。被告:杜秀新,女,住吉林省白城市。被告:陈卫东,男,住吉林省白城市。被告:陈晓静,女,住吉林省白城市。原告刘忠才诉被告杜秀新、陈卫东、陈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刘忠才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才撤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邓 勇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洪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