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云海、刘树华、陈思颖、张钧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621执861号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621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云海、刘树华、陈思颖、张钧铭给付欠款150,000.00元及利息65,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00元、保全费1,520.00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作出(2016)吉0621执8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陈思颖的工资收入2,300.00元,至额满203,611.05元时止。。申请执行费2,222.30元,被执行人已承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