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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执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艾莲军与刘艳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莲军,刘艳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艾莲军,女,1965年11月30日生,汉族,市民,住昌黎县。被执行人刘艳双,女,1975年4月7日生,汉族,市民,住昌黎县。本院在执行艾莲军与刘艳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刘艳双名下有土地,暂时不宜处理)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昌民初字第28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洪谦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德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