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1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1283号原告张某某,女,住望奎县。被告杨某,男,住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经亲友劝说已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国良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海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