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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1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1283号原告张某某,女,住望奎县。被告杨某,男,住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经亲友劝说已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国良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海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