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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21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郭成哲与杨志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成哲,杨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21执702号申请执行人:郭成哲。被执行人:杨志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成哲与被执行人杨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李 秋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