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民特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李虹与吴塘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虹,吴塘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特452号申请人:李虹,女,1927年3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吴塘,男,1927年1月27日出生。代理人:吴晓清(系被申请人吴塘的女儿)。申请人李虹申请认定吴塘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虹称,我是吴塘的爱人。2009年,吴塘经医院确诊患阿尔茨海默病,后病情加重。2016年6月,吴塘经北京大学第六医院诊断为阿尔茨海默型痴呆(重度)。为了更好的照顾吴塘,我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我为吴塘的监护人。吴塘代理人吴晓清称,李虹陈述属实,同意李虹的意见,同意其作为吴塘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李虹与吴塘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吴晓清。2016年6月22日,北京大学第六医院诊断吴塘为阿尔茨海默型痴呆(重度)。本院受理李虹的申请后,至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现场调查,根据该院精神科医生王华丽的陈述及我院工作人员对吴塘的现场观察:吴塘现在无法与人交流,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思,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目前无任何意识。本院认为,根据吴塘现在的状况,语言功能、认知功能丧失,意思表达能力丧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无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应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李虹精神状态正常,具备监护能力,且吴塘的女儿及吴塘所在地居委会均同意李虹作为吴塘的监护人,鉴此,本院依法指定为吴塘的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吴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李虹作为吴塘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陈一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秦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