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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04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长沙市翔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新余市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翔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新余市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04726号原告长沙市翔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东二路27号锦璨家园B栋1416。法定代表人金碧涵,总经理。被告新余市仙女湖花园山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仙女湖库区内。原告长沙市翔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余市仙女湖花园山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新余市仙女湖花园山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翔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长沙市翔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左 登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