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6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6305杜传芝与无锡芭客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传芝,无锡芭客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11民初6305号原告:杜传芝,女,1980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娜,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芭客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湖滨街1-B2(352号、354号)。法定代表人:管兴兴。原告杜传芝与被告无锡芭客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芭客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传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芭客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传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芭客莱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芭客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自2015年开始业务往来,杜传芝向芭客莱公司供应蔬菜等食材。2016年4月15日,芭客莱公司确认结欠杜传芝货款12500元,至今未付。被告芭客莱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杜传芝与芭客莱公司存在业务往来。2016年4月15日,管兴兴出具欠条一份,确认芭客莱公司与杜传芝为蔬菜供应合作关系,欠蔬菜供应款12500元,于7月份前还清。但芭客莱公司至今未付款。以上事实,由送货单、欠条、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芭客莱公司未能按约付款,存在过错,现杜传芝要求芭客莱公司支付货款12500元,本院予以支持。芭客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无锡芭客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杜传芝货款1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元,由被告无锡芭客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唐 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祖贤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